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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信部征求意见:各省(区、市)炼铁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1.5:1 三种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

发布日期:2025-11-22 06:01    点击次数:76

  工业和信息化部就《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。意见稿指出,各省(区、市)炼铁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1.5:1。对2021年6月1日之后兼并重组新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的,各省(区、市)炼铁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1.25:1。

  以下三种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:(一)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、公称容量、数量、地址的厂区内部炼铁、炼钢设备原地大修重建项目,按原设备公称容量实施等量置换,产能保持不变;(二)采用电渣重熔、真空自耗、真空感应等特殊冶炼工艺,生产多品种、小批量、技术含量高等特点的高端特殊钢的电炉炼钢项目;(三)青海、西藏地区建设的炼铁、炼钢项目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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